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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技术规范需在标签上标注的安全警示语汇总版及案例分享

发布时间:2023-06-12 10:35    浏览次数:235

由于注册备案时容易忽视安全技术规范中需要标准的安全警示用语,从而被驳回备案,故将安全技术规范需在标签上标注的安全警示语进行汇总,希望可以帮助大家避坑,并分享相关的驳回案例。

 

一、安全技术规范需在标签上标注的安全警示语汇总列表

限用组分列表

备注:现行法规已禁用成分已删除。

防腐剂列表

备注:现行法规已禁用成分已删除。防腐剂列表中所有含甲醛或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,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 0.05%(以游离甲醛计)时, 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“含甲醛”,且禁用于喷雾产品。

防晒剂列表

染发剂列表

备注:染发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: 染发剂可能引起严重过敏反应;使用前请阅读说明书,并按照其要求使用;本产品不适合 16 岁以下消费者使用;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,如果不慎入眼,应立即冲洗;专业使用时,应戴合适手套;在下述情况下,请不要染发:面部有皮疹或头皮有过敏、炎症或破损;以前染发时曾有不良反应的经历。

 

二、因未规范标注安全警示用语被驳回的案例分享

1、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,应标注警示用语“避免接触眼睛,若发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”

2、宣称α-羟基酸时,中文标签中应注明“与防晒化妆品同时使用”

3、原料中含有“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”需标注相应的儿童警示语

4、亚硫酸氢钠: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时,需要在标签上标注其功能(即使用目的)

特别说明:以上列表为小妆手动整理,如有疏漏,欢迎指正!

 

参考文献:

1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(2015版)